《云南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上網公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該草案明確,對具有重要歷史、科學、文化、藝術、生態價值的旅游景區(點),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實施游客容量控制。未實施游客容量控制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造成人員傷亡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責任。
夸大宣傳罰款上限為3萬元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旅游經營者的旅游設施和旅游服務質量實行標準化等級認定管理,并向社會公告。旅游經營者不得超越認定或者評定合格的等級進行宣傳;未經認定、評定或者認定、評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等級標志和稱謂。旅行社接待旅游團隊應當選擇等級認定或者評定合格的旅游經營者為服務提供方。
從事旅游客運服務的企業、車輛和駕駛人員應當通過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相應等級認定。具體規定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違反上述規定,超越認定或者評定合格的等級進行宣傳,或者私自使用未經認定、評定等級標志和稱謂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取消所認定或者評定的等級。
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的合同中未明確服務項目等事項,或者提供合同外其他有償服務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到3個月。
網絡旅游經營者首次納入管理
同時,網絡旅游經營者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網絡旅游經營者應當為旅游者提供真實、準確的旅游服務信息。為旅游者提供游覽、旅行、住宿、交通、餐飲等旅游中介服務的網絡旅游經營者,應當選擇有經營資質的旅游經營者作為服務提供方。未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從事旅行社業務的網絡旅游經營者,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請提出意見的單位和個人,于2012年10月30日前以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將意見反饋至省政府法制辦。
旅游從業人員禁止的9行為及處罰
糾纏、脅迫旅游者購買旅游商品和服務
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
擅自轉讓旅游業務經營權,擅自委托旅游業務,擅自轉團并團,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經營者的名稱經營旅游業務
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變更約定的接待計劃或者中止旅游服務活動
制售偽劣假冒旅游商品,向旅游者索取額外費用,向其他旅游經營者私自索取或者收受回扣
制作、發布虛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質價不符的服務
炒賣客房和旅游運輸票證的
旅游從業人員私自組織接待旅游團隊,強行滯留旅游團隊,在旅途中甩團、甩客
低于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
糾纏、脅迫、誘騙旅游者購買商品和服務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旅行社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初犯的并處停業整頓,再犯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旅游從業人員處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人員的導游證、領隊證。
向旅游者索取額外費用或者收受回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旅游經營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從業人員處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強行滯留旅游團隊,在旅途中甩團、甩客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旅行社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停業整頓,對導游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暫扣導游證1個月至三個月;造成旅游者滯留目的地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導游證。
吊銷導游資質證15人;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旅行社從業人員、導游、旅游車駕駛員共16人。昨天,全省旅游行業“打非治違”和打擊強迫及變相強迫消費專項行動第一、第二階段工作總結會在昆明召開,通報了4個多月來重點整治旅游市場情況。
專項行動以來,省專案組對36件重大案件列入掛牌督辦,目前督辦案件已辦結26件,其余正在調查處理中。截至10月8日,全省各地共累計出動執法人員57455余人次,檢查司機導游62216人次,檢查旅游車35277輛次,共查獲涉嫌非法、違規違法車輛1112輛,其中非法營運的594輛,違法違規營運518輛。暫扣涉案車輛146輛;取消旅游車駕駛員從業資格5人;對448名導游進行了扣分處理,查處無導游資質人員67起,吊銷導游資質證15人;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旅行社從業人員、導游、旅游車駕駛員共16人;檢查旅游經營單位3077戶次,查處無證照經營或超范圍經營戶36家。停業整頓旅游企業11家。
專項行動以來,游客投訴數量呈逐月下降趨勢。此外,與往年同期相比,今年中秋、國慶“黃金周”期間全省游客接待量在劇增35.5%的情況下, 游客投訴同比下降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