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條例草案中規定:不得脅迫旅游者購買商品。
來源: 發布時間:2012-12-24點擊:2829次
據悉,《云南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近日被提請云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依法與旅游者簽訂旅游書面合同,并明確服務項目、質量、價格、違約責任等事項,要對旅游者需自行付費的項目進行約定。旅游經營者不得糾纏、脅迫旅游者購買旅游商品和服務,不得強行滯留旅游團隊,在旅途中甩團、甩客。
云南省人大常委會外事華僑工作委員會主任楊潤新指出,云南省委、省政府制訂了一系列促進旅游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尤其是橋頭堡戰略實施對云南省旅游業發展提出了新要求,把中央和省的政策措施和部署要求法制化,是條例修訂的重要內容。同時,隨著云南省旅游市場的逐步壯大和成熟,旅游者、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的權益保障和行為規范以及政府對旅游市場的管理服務等問題,迫切需要通過修訂條例加以改進和完善,并建立旅游業規范管理的長效機制。
云南省旅游局局長喻頂成在作關于《云南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時表示,修訂草案共7章68條,分別為總則、旅游促進與發展、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旅游經營與服務、權益保障與監管、法律責任、附則。
喻頂成指出,旅游產業要素復雜多樣,涉及多個行業管理部門,強化旅游監督管理部門的旅游服務和監管職能,是優化旅游業發展環境,確保旅游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為了強化政府領導、旅游部門主管、其他部門分工協作的旅游管理體制,草案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旅游工作領導職責;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指導、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公安、工商、質監、安全監管、金融、食品藥品監管、海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游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旅游質量監管機構依法履行旅游行政執法職責,負責旅游質量監督檢查和旅游投訴處理;建立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運輸、工商稅務、文化、安全監管、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價格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旅游聯合執法機制;確定涉旅事務投訴受理的部門聯動、及時轉辦制度。
“長期以來,我省無障礙旅游推進緩慢,不利于旅游企業的發展壯大,人為增加了廣大游客的出行成本,影響了旅游團隊的運行和服務質量,阻礙了我省旅游業的發展。這方面,既有制度建設上的原因,也有地方保護主義、部門利益的因素。”喻頂成說。
為此,草案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無障礙旅游,實現跨區域的旅游合作與經營,消除區域間旅游服務貿易壁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阻礙本行政區域外的旅行社、導游和旅游車輛在本地合法旅游經營活動。為從制度層面破解旅游交通障礙,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旅游客運企業時,應當征求同級旅游行政部門的意見;旅游汽車指標投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經同級交通運輸行業主管部門同意,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許可;經批準從事旅游運輸的車輛應當在核定經營范圍內從事旅游客運經營,但允許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包車合同的行程安排,在旅游始發地和目的地之間通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
“良好的社會秩序、規范的經營行為,是做大做強我省旅游品牌的基礎條件?!庇黜敵蓮娬{。
為此,草案對旅游經營和旅游新業態作了規定。旅游經營者的旅游設施和旅游服務質量實行標準化等級認定,并向社會公布。設立導游服務機構應當經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旅行社或者導游服務機構應當與聘用的導游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設立質量保證金制度,規范旅游企業間的傭金制度。接待游客團隊的經濟型酒店、度假酒店、居民客棧等非星級住宿設施、非A級旅游景區、旅游購物場所、鄉村旅游接待點和餐飲企業等,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喻頂成表示,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旅游者旅游安全和合法權益受到威脅和損害時能否得到及時的救濟,直接關系到云南省作為重要旅游目的地的美譽度和政府的公信力。為此,草案對旅游者的權利、義務,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方式、旅游投訴處理機構及處理時限以及安全警示制度、事故應急制度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