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有五大亮點
來源: 發布時間:2012-11-06點擊:2878次
云南公布《云南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該草案明確,對具有重要歷史、科學、文化、藝術、生態價值的旅游景區(點),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實施游客容量控制。草案有以下亮點:第一景區應限流。草案明確,對具有重要歷史、科學、文化、藝術、生態價值的旅游景區(點),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實施游客容量控制。未實施游客容量控制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造成人員傷亡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責任。第二,旅游經營者夸大宣傳最多處罰3萬元。旅游經營者不得超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定或者評定合格的等級進行宣傳。如違反,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的,取消所認定或者評定的等級。第三,旅游合同應該明確列舉服務項目。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的合同中未明確服務項目等事項,或者提供合同外其他有償服務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到3個月。第四,網絡旅游經營者首次納入管理。網絡旅游經營者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未取得旅行社資格的網絡旅游經營者,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第五,禁止旅游行政從業人員9種行為及處罰。如糾纏、脅迫旅游者購買旅游商品和服務,向旅游者索取額外費用或者收受回扣等。如有違反行為,將對旅游從業人員和旅行社進行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