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區門票漲價要聽證、導游上崗須取得執業資格、旅游團不得中途甩客……在昨日舉行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云南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 拒絕“零負團費”
??? 今年以來,作為旅游大省的云南,旅游業亂象受到媒體曝光、網絡批評不斷。如何規范市場秩序、提升服務質量,成為我省旅游產業亟須解決的重大問題。
??? 針對“零負團費”模式、強迫購物消費、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等備受消費者關注的問題,條例修訂草案提出,旅行社與旅客訂立合同時,應當明確服務項目、質量、價格、違約責任等事項,并對旅客需自行付費的項目進行約定,同時強調,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招攬、組織接待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可能危及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應當事先向旅客作出說明并明確警示。
??? 同時,嚴禁旅行社或導游糾纏、脅迫游客購物消費,索取、收受回扣或在旅途中甩團、甩客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經營許可證或導游證,并處以罰款。
??? 導游獲簽勞動合同和社保保障
??? 條例修訂草案提出,旅游經營者的旅游設施和旅游服務質量要實行標準化等級認定,并向社會公布;車輛駕駛、導游等旅游從業人員也應通過相應的等級認定或評定。
??? 為杜絕導游人員“零底薪”模式,改善從業環境,條例修訂草案還提出,旅行社須與導游等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旅游從業人員則不得私自組織接待旅游團隊。
??? 近來,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通過網絡平臺預訂旅游產品和服務。條例修訂草案針對旅游電子商務專門提出,鼓勵旅游經營者通過網絡開展旅游信息發布、查詢、預訂等服務。同時要求網絡旅游經營者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相關業務。
??? 推動區域旅游“進出自如”
??? 近年來,旅游產業升級的滯后已嚴重制約其作為云南戰略性支柱產業的發展。關于旅游產業的促進與發展、旅游資源的保護與開發的內容在此次條例修訂草案中“分量”也很重。
???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阻礙本行政區域外的旅行社、導游和旅游車輛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經營活動。今后,昆明旅行社接待的旅行團在麗江同樣“進出自如”。
??? 為促進旅游產業升級轉型,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利用民族文化資源、有價值的歷史建筑和其他歷史人文資源開展旅游經營的,應當保持其民族特色、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對具有重要歷史、科學、文化、藝術、生態價值的旅游景區(點),將實施游客容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