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云南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據悉,《條例(修訂草案)》對新形勢下我省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旅游經營與服務、權益保障與監督及相關法律責任等都進行了全面修訂。
縣級以上政府要推進無障礙旅游
長期以來,我省無障礙旅游推進緩慢,不利于旅游業的發展壯大,人為增加了廣大游客的出行成本,影響旅游團隊的運行和服務質量。為此,《條例(修訂草案)》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無障礙旅游,實現跨區域的旅游合作與經營,消除區域間旅游服務貿易壁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阻礙本行政區域外的旅行社、導游和旅游車輛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經營活動。為從制度層面破解旅游交通障礙,規定縣級以上政府交通運輸行政部門在審批旅游客運企業時,旅游汽車指標投放由縣級以上政府經同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共同報同級政府批準后由縣級以上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許可;經批準從事旅游運輸的車輛應在核定經營范圍內從事旅游客運經營,但允許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包車合同的行程安排,在旅游始發地和目的地間通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
建立旅游聯合執法機制
在旅游管理體制方面,《條例(修訂草案)》公安、交通運輸、工商、稅務、文化、安全監管、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價格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旅游聯合執法機制。確定涉旅事務投訴受理的部門聯動、及時轉辦制度。
《條例(修訂草案)》還就旅游經營活動作了相應規范,規定將對旅游經營者的旅游設施和旅游服務質量實行標準化等級認定,并向社會公布。旅行社或導游服務機構要與聘用的導游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要設立質量保證金制度,規范旅游企業間的傭金制度等。
建立邊境旅游發展工作制
《條例(修訂草案)》還就促進旅游業發展作了規定。規定縣級以上政府要根據需要安排適當的旅游宣傳促銷專項經費,加強旅游整體形象宣傳。要增加旅游建設用地供給,鼓勵利用山坡地進行旅游綜合開發建設,對旅游重大項目用地優先保障。創新旅游投融資方式,鼓勵設立旅游業發展投資基金。加強旅游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旅游客運條件。加強旅游信息化建設,積極推動數字旅游。建立由公安、邊防、海關、外事、檢驗檢疫、旅游等部門參加的邊境旅游發展工作制,協調和解決邊境旅游發展中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支持的事項,促進邊境旅游發展。